国际法是法律吗(国际法是法律吗?)

作者分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海事司法管辖; 主权; 主权权利; 历史性权利; 海洋权益

内容提要

海事司法管辖作为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是国际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我国在相关海域依托主权、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享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海洋权益争端频发,以司法手段保护国家主权开辟了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在管辖海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海事司法管辖内容。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海事司法管辖既可以彰显国家主权,又能够强化我国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维护其他海洋利益,为未来我国通过谈判等合法手段解决海洋争端积累有利证据。

近年来我国与日本、菲律宾等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不断升级,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逐渐成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2016年7月12日,针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我国外交部发布了关于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强调了我国对南海的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过去各国对海洋争端的关注点多集中于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问题,但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以来,各国普遍开始进行海洋立法,以确定各国管辖海域范围。目前大多数国家已完成管辖海域立法,各国的权利要求从主张争议发展为实控争议。此背景下,我国在现代海洋法所确定的海域制度内加强海事执法和司法活动有益于从国际法角度强化国家在管辖海域内的实质性存在和控制。继日趋完善的海事执法工作后,海事司法管辖作为现代海洋法制度的补充内容,逐渐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中凸显出其特殊价值。

1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依据

海事司法管辖主要指海事法院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发生在管辖海域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所享有的裁判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质上需要以实体权利为依托。目前海事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各种海洋权利都以国际法为依据,这些权利的设定及行使应依据国际法基本理论及原则进行。这些基本理论和原则构成了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的重要依据。

(一)以主权或主权权利为依托的海事司法管辖

《公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海洋宪章”,是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的依据之一,各国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享有不同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首先,沿海国在其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中享有完全主权,国家可以依据领土主权行使完整的管辖权。其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仅享有主权权利,国家基于维护海洋权益的需求在这些海域中享有专属性管辖权。《公约》框架下主权和主权权利成为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的重要权利依据。

除条约法外,国际法主权理论的考察也可说明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合法性。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自国际法形成以来,主权作为国家的重要构成要素成为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始,西方学者对国家主权的研究逐渐从概念过渡到本质。布丹作为最早系统研究主权本质的学者,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和永久性权力,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完全不受法律约束。后期学者在研究国家主权时也普遍认为主权是国家统治的最高权力,对内存在于人民之中,对外则表现为一定的独立性。其中领土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传统领土主权限于陆地,但是随着“陆地支配海洋”思想的发展,领土主权原则在现代海洋法发展过程中增添了新的内涵。沿海国在邻接陆地的一定海域内也享有主权。这些主权主要体现在沿海国内水和领海中。根据领土主权内容,只要在我国宣布的领土范围内,我国海事法院都享有完全的管辖权。而且主权作为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的干预,我国在管辖海域中依托领土主权所享有的司法管辖权具有排他性。由于那些因岛礁归属存在争议而产生海域主权争议的范围亦属于我国公布的领土范围,所以我国海事法院在领土主权的要求下对我国内水、领海发生的海事案件享有排他性管辖权。

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实施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海洋法视角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来源除国家主权外,还包括其他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上世纪在世界航海和海洋经济发展的浪潮下,诸多沿海国为进一步养护和管理邻接海域的渔业资源,以领海基线为准在一定海域内主张享有海洋权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这一基础上最终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与毗连区制度共同构成现代海洋法的核心内容。虽然我国在这些海域内无法直接依据领土主权对这些海域行使管辖权,但是作为国家主权在海洋上的延伸和拓展,我国在这些海域中却享有一定的海洋权益。具体而言,各国在毗连区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即沿海国为维护领土和领海内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法规,在毗连区内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享有资源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而且对该海域内的海洋环境污染、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构等享有专属管辖权。依据这些主权权利和特殊的管辖权,我国海事法院对发生在这些海域的部分海事案件拥有合法、适当的司法管辖权。同国家主权不同,我国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涉海域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对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管辖职能的分配。目前根据我国在管辖海域中享有主权性权利,我国海事法院享有一定的海事司法管辖权,主要体现为海洋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属管辖。

(二)以历史性权利为依托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公约》序言指出“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这说明沿海国在进行海洋划界或者解决相关海洋权益冲突时,应依据一般的国际法,而不是仅仅依据《公约》。主张依据主权或主权权利享有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沿海国需以尊重他国领土主权为前提,不能将自身海洋管辖权扩展到他国领土上。若国家依据其他国际法已经享有主权或其他权利,《公约》亦尊重该项权利。

“历史性权利”作为与海洋有关的重要国际法概念,在海洋争端和各国海洋权益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1910年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案中首次提出“历史性海湾”的概念,认为其作为一般国际法规则的例外,可以排除适用特定的地理标准而被一国享有主权。随后国际法院在1951年英挪渔业案中,从“历史性海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历史性水域”的概念,认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视为内水,但如果没有历史性所有权的存在,则该水域并不具有内水的性质。除国家实践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研究历史性权利。1962年联合国秘书长在研究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时,认为历史性权利也存在于海湾以外的其他水域。由此可以发现“历史性权利”是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等概念逐步发展而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历史性权利”概念的发展,一些国家在实践中开始提出其在内水、领海之外也享有一定的权利。1974年国际法院在审理有关渔业管辖权案时,认为沿岸国的优先捕鱼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其他国家同时存在的历史性捕鱼权,两者应当是共存的。1998年常设仲裁法庭在厄立特里亚与也门红海划界案中,也认为传统的捕鱼制度并不限于特定岛屿的领海,而是为该地区两国渔民利益存在的制度,可以在《公约》规定的海域制度以外的水域中存在。虽然《公约》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内容,但是相关条款仍然对历史性所有权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地位。尽管国际社会目前对“历史性权利”并未形成统一定义,但从诸多国际司法裁判、国际组织研究以及国际公约相关概念中可以看出“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已经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历史性权利经过长期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后,有必要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历史性权利”已经发展成为现代海洋法中可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正如布卢姆所言,“‘历史性权利’是指一国对某一陆地或海域拥有的权利,该权利的产生并不是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而是该国通过一个历史巩固的过程取得的。”事实上这一权利既可以是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所有权,也可以是非专属、非排他、性质弱于主权的权利。前者一般被称为“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后者由于并不具有完全主权的权利主张而被称为“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由于主权性历史性权利最终要转化为国家对海域的主权,因此国家依据主权对这些海域行使排他性或专属管辖。而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虽然尚未达到主权程度,但是该项权利经过长期国家实践,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后,也可形成一般国际法规则的例外。主张权利的国家可以根据惯例在除领海外的其他海域行使权利,而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阻碍。这意味着国家依据“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也会获得一定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因此“历史性权利”作为海洋划界中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成为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的重要权利来源和依据。

目前国内对国家海上管辖权的研究多着重强调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政治属性。但是单纯的政治主张或军事控制如果没有坚实的权利依托,那么就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海事司法管辖依据的分析可以为我国解决当前海洋争端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1996年我国在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明确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主张对某一海域享有主权或海洋权益时不得侵犯我国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受南海仲裁案的影响,2016年7月12日我国政府发布有关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声明,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内水、领海享有主权,对南海诸岛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享有海洋权益以及对南海所拥有的历史性权利。因此我国在南海诸岛及其它海域内享有符合一般国际法的主权、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在这些权利所涉水域内可以依法享有跟其他海域相同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2现代海洋法视阈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发展

世界航海技术的发展促使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逐渐从陆地向海洋拓展。近年来沿海国通过海洋立法明确其管辖海域,但不排除一些国家将缺乏主权依据的岛屿划归己有,以扩大管辖海域。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需要,我国在现代海洋法发展过程中需不断拓宽思路,加强海事司法管辖,以期能够为未来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提供帮助。

(一)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思路

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海洋权益争端频发,依靠立法管辖和执法管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够产生一定的国际法效果,司法管辖也逐渐得到重视。目前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案件所涉海域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存在主权或海洋权益争议的岛礁及海域被归入我国海事司法管辖范围。

2016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黄岩岛附近海域海事案件管辖问题的司法批复中明确指出:黄岩岛属于我国固有领土,我国海事法院对发生在该海域的海事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从国家主权角度对存在争议的海域海事司法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说明,既明确了我国对黄岩岛的主权,也展现了我国加强管辖海域海事司法管辖的决心。上海海事法院对发生在我国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的船只遇险沉没事件进行安全调查和处理,意味着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执法和司法权。黄岩岛管辖权案件从司法层面为中国明确其主权和海洋权益范围,实际控制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提供了契机,这种以司法手段强调国家主权的方式开辟了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思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司法管辖的新规定

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在国家海洋权益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统一我国海事司法审判工作,保障我国海上安全和海洋权益,颁布了一系列新规定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适用范围,还详细规定了海事法院有关民事、行政和刑事海事司法管辖的内容,为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1.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海域范围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我国海事法院对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根据该司法解释,我国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其他海域”主要是指依据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第十四条规定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这意味着我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可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并存,从侧面说明了我国依据历史性权利拥有《公约》规定之外的其他管辖海域。此外我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时,也适用该项解释。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明确是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工作的前提,对我国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依法处理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民事海事司法管辖的调整

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有关海洋开发利用的活动更加频繁,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有效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对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的架构予以调整。《规定一》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单列,并具体细化为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突出了民事管辖中对海洋环境的关注。实践中我国海事法院从“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开始审理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的案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这一案件类型划归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海事法院在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战略中的海事司法作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海事事故、海洋污染事故给渔业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向我国海事法院主张损害赔偿。但是针对事故是否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司法解释》确定了不同的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海事案件的调整体现了其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努力,为未来我国海事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我国行政海事司法管辖的细化

为了满足日益多元化的海事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海事审判的新规定也体现了对行政海事司法管辖的关注。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明确规定我国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并对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连接点作了说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同时需要符合《规定一》的相关规定即我国海事法院对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港口内船舶、货物、设备设施等财产、海洋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享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还对我国海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域外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标准进行了规定。我国海事行政机关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停靠在渔港但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的船舶,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认为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传统的行政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更具有专业性和国际性,将划归专门的海事法院审理可以合理配置我国司法资源,充分发挥我国海事司法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明确和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突出了海事法院的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促使其在国家战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4.我国刑事海事司法管辖的明确

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捍卫国家主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我国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刑事管辖。领海作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有权利对威胁到领土安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海事法院对于经驱赶拒不离开领海、离开后返回领海、经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领海、以及未构成犯罪的领海内捕鱼活动均可按照“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我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拥有所有权和排他性管辖权,任何未经我国许可或违反沿海国有关管辖海域内有关渔业捕捞的方法、种类数量的相关规定的渔业活动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或者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公海海域以禁用渔具捕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或“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本身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主权的象征。面对日益紧张的海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刑事等海事司法管辖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维护在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一定的思路.在“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我国明确和完善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有助于其他国家当事人了解我国海事司法保障实力,选择在我国通过海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为我国以司法手段保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支持。

3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国际法意义

目前我国在各海域的航行、渔业等活动正在日渐增加,但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的升级对这些活动却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我国在此背景下重点推动海事司法工作,既可确保海上活动有序开展,又能够彰显国家主权,强化我国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维护我国其他海洋权益,为未来我国通过谈判等合法手段解决海洋争端积累有利证据。

(一)彰显国家主权,强化我国主权权利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国家对某一特定海域内进行管辖是在该海域行使主权的表现。相比于立法管辖和执法管辖,海事司法管辖在国际法层面同样具有行使国家主权的意义,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屏障。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维护的根基在于我国对该海域的排他性、专属性管辖。结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关规定,我国在国家公布的主权范围内的所有海域内都享有管辖权。反之,我国在这些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活动对强化我国所享有的主权和主权权利也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面对愈演愈烈的海洋争端,我国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排他性的海事司法管辖可以有效彰显国家主权,向国际社会展现我国对该海域进行排他性管辖的权威力量,强调我国在该海域所享有的主权和主权权利。

其次,我国海事法院在实践中依法审理各类海事纠纷,有利于公正、专业、及时解决发生在我国东海、南海及相关海域的各类纠纷,可从司法角度声援我国对海域权益的主权主张,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最后,我国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海事司法管辖能够对侵害我国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不法行为予以打击。近年来一些外国渔船和渔民非法进入我国南海海域捕鱼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等造成了破坏,还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和主权权利。此时我国海事法院若能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违反国际法或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或渔民进行相关的行政执法或刑事审判可以有效打击这些不法行为,为我国公民在该海域内的活动提供安全的环境。

海事司法管辖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外在表现。作为国家政治主张的重要法律依托,海事司法管辖成为当下我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首要选择。我国在管辖海域内推动海事司法管辖不仅能够在司法层面积极宣示我国的海洋主权,而且有助于强化我国所享有的各项主权权利。

(二)促进“历史性权利”发展,维护我国其他海洋权益

国际法是法律吗(国际法是法律吗?)

虽然主权和主权权利是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维护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的海洋权益并非全部依据《公约》获得。我国在有关南海争端中曾以“历史性权利”主张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这一权利是我国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依据习惯国际法取得的,是我国在南海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近年来菲律宾却试图滥用《公约》,否认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上对我国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加强南海管辖海域内的海事司法活动,可以强化我国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司法证明和法律支持。

1.我国行使历史性权利的有效证明

从“历史性权利”的发展脉络中,可以发现历史性权利实质上是一国在某一海域长期行使权利的产物,国家通过长期的作为、不作为以及行为状态产生历史性权利并不断积累巩固,使其成为国际法上有效的权利。这反映出历史性权利构成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国家应长期并连续对所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水域行使权利,并已发展为惯例。

对于具有主权性质的“主权性历史性权利”来说,国家长期对某一海域行使权利则意味着对此海域有效的管理,长期的、不间断地控制。因为“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的取得本质上是一种领土取得,需要以国家对该海域或区域进行“有效管理”和“实际控制”为根本。这要求国家必须长期有效管辖和控制该海域,明确在该海域主张并行使权利。这样国家在此海域才会拥有“历史性所有权”,从而具有内水或领海属性。我国在管辖海域内加强海事司法管辖意味着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排他性管辖权,可以国家实践的方式在该海域展示我国主权。尤其在管辖海域中岛礁处于其他国家非法控制的情况下,我国通过对岛礁周边海域实行排他性的海事司法管辖可以保证国家主权在这一区域不至于“缺位”。这对证明我国长期并连续对管辖海域行使权利拥有一定的优势。

与“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不同,“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作为海洋权利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并不需要以“有效管理”和“控制”为基础。对于以历史性捕鱼权为主的“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而言,国家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可通过司法裁判证明我国长期在此海域进行捕鱼等活动,并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虽然海事司法管辖对不同类型的历史性权利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是作为一种国家实践,我国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海事司法审判是行使“历史性权利”的重要证据,有助于强化我国在管辖海域所拥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

2.促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历史性权利的承认

国际学者早在研究“历史性海湾”时就曾指出“主张拥所有权的沿海国通过长期不断地在海湾内行使权利,并发展到一个没有其他国家争议的状态,而获得该海湾的所有权。”随着国际社会对“历史性权利”意涵的明确,这种“无争议状态”被发展为其他国家的承认,即历史性权利的行使还需要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利益相关国家的承认。

“承认”在国际法上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也称为“默认”)。“默认”是传统领土取得的重要因素,“失去”领土的国家通过默认的态度来表达对他国拥有领土主权的接受。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管辖除了本身是一种国家实践之外,还可以通过司法审判促进其他国家对我国历史性权利的承认。而且我国长期管辖海域内加强海事司法管辖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海事审判水平,有利于吸引更多外籍人员到中国参加海事诉讼。一旦其他国家接受或认可我国我国海事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可以有效推动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对该海域的管辖权,从而构成国际法上对我国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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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意义对于“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来说更为明显。对于“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而言,只要能够证明该权利在历史上形成并通过国家实践传承至今、且得到其他国家承认即可。但是由于“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的行使不具有主权性,所以国家的承认更加隐晦,实践中并不容易判断。其他国家接受我国在管辖海域的海事司法管辖,则能够说明其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我国在该海域享有的历史权利。未来我国在南海加强海事司法管辖,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发生我国海域或相关岛屿的海事纠纷,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国际海洋秩序,而且能够从司法角度声援我国对管辖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促进其他国家对我国在南海所享有的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的承认。

基于国家主权争议的现实考虑,我国在管辖海域内加强海事司法管辖实践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特殊性,需要考虑来自国家安全、国际交往、国际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影响。在国家规定的管辖海域内,国家主权和海洋权利是我国进行海事司法管辖的核心。然而在一些不属于我国管辖的海域中,我国也会基于国家安全或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一些海洋权利和利益,并在这些海域内存在一定的活动。因此基于属人管辖或者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我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海事司法管辖对我国在其他海域享有的海洋权益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我国作为船旗国或港口国可以对发生在其他海域的海事案件进行管辖,由此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我国公民在其他海域享有的各项权利,有助于维护我国其他海洋利益。

(三)为未来海洋谈判积累有利证据

虽然随着我国经济地位的上升和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我国海事审判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但是由于国家主权的影响,我国加强海事司法活动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践中我国周边一些国家为了争夺有限的海洋资源,在一些海域内进行非法巡航等所谓执法甚至司法活动,企图将原本属于我国主权范围的岛屿或海域划为己有。这类非法活动会导致我国和其他国家出现管辖重叠问题,也为我国海事司法审判后的确认和执行提出了挑战。国家司法管辖权之争背后的本质是国家主权、主权权益之争,我国未来海事司法管辖面临的挑战归根结底还是源于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因此我国在存在主权或海洋权益争议的海域内实施海事司法管辖时并不能像无争议海域海事司法管辖那样“一刀切”,不考虑其他国家的声索。

目前我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主权或海洋权益争端问题。2016年7月13日,我国专门发布有关南海问题的白皮书,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针对菲律宾提交的南海仲裁案,我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原则。我国最终需要落回到以谈判解决主权或海洋权益争端上来,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因此我国在管辖海域内加强海事司法管辖主要作为一种手段,为未来海洋争端的双边谈判积累有利证据。而且我国通过加强海事司法管辖能够为未来我国在国际上解决各类海洋争端提供一定的舆论支持,甚至能够影响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对涉及我国海洋权益的裁判,对我国解决有关海洋主权或海洋权益纠纷大有裨益。

结 论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我国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日益频繁的经贸活动背后的海事司法保障之重要性逐渐凸显。从201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各项海事司法解释中,可以洞察我国明确海事司法管辖、推动全方位的海事司法建设的新动向。主权、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是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依据,我国在管辖海域进行海事司法活动也是行使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虽然我国目前仍坚持通过谈判解决海洋争端问题,也有必要重视通过加强国际司法能力建设培养中国话语权。在管辖海域加强海事司法管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此过程中可循序渐进地完善现有海事司法制度,加快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高我国海事司法“软实力”和公信力,以实现与海洋法治的接轨。(原文标题:海洋权益维护的司法考量: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的依据、发展与国际法意义: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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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平台观点

文章来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05期;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微信公众号平台编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