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法律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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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的立法状况

夏朝的法律,古文献中称之为“禹刑”,由于缺乏原始史料,我们很难详细了解夏朝的具体法律制度,只能从一些古书上的记载进行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刑。”‘这里所说的“德哀”和“乱政”,可以理解为奴隶反抗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以及坚持氏族旧传统的集团反对阶级秩序的斗争。)禹刑,不一定指禹时制定的刑法,也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不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禹的怀念和尊敬。至于典籍中所说“夏刑三千条”、“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等等,有些虽然是后人的附会,但是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夏刑的规模。关于“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无法确切认定,我们只能通过片断的记载,来分析当时的法律状况。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这是怎样一种刑法?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么夏朝的刑法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

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

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经有了五刑。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共三千条。夏朝的刑罚是否有这么多条文,需要进一步考证。我们理解也不必过于拘泥,三千条不过是言其多而已。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后来的《甘誓》。其中说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和“怠弃三正”二条罪。“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

“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从而引起“天怒”,所以启奉天讨伐。

3、昏、墨、贼,杀

《左传》中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据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

“刑侯与雍子争田案”发生于鲁召公十四年(前528)。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叔鱼认为罪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三个人全暴尸。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及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杀。”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周穆王曾命令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刑律,作《吕刑》。《史记》记载:“夏后氏罪疑唯轻,死者千馔(zhuan

),中罪五百,下罪二百。”(馔是重量单位,铜六两一馔)意思是说可依罪轻罪重用铜赎罪。夏朝虽然出现了青铜冶炼,但很贵重,并非人人可以用来赎罪。

夏朝法律制度的刑罚种类

死刑(统称大辟,主要有诛、杀、戮、孥戮等):孥戮是指将罪犯本人及其子一同杀死,类似以后朝代的族诛。也有人认为应解释为:或将罪犯罚做奴隶,或将罪犯杀死。

肉刑(墨、劓、膑、宫):墨:在罪犯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色。劓:割去罪犯的鼻子。膑:去掉犯人的膝盖骨;宫: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

流刑:将犯人流放到边远的地方,最初是作为宽恕同族人所犯五刑之罪的,但是后来就不仅用作此了。

赎刑: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不同于“罚”。夏朝的赎刑制度非常发达,在西周制定赎刑制度时还参照了夏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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