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打假(家装打假第一人)

今天给各位分享家装打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家装打假第一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有人知道联塑打假的问题吗?

联塑的PVC还是很不错的,其中元素的价格也就很高,所以出现假货也是很正常的进行,打假是这样,你是保护期产品。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一、 消费者汽车维保 4S店使用拼装机油案

【案例简介】

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在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本应按实际机油使用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却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并以整瓶的机油使用量为单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实属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千足金”金不足 消费投诉“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份,消费者陈女士在台州临海某珠宝店花了4908元,购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事后却发现其购买的是足金首饰,而不是千足金首饰。与店家协商不成后,陈女士向临海市12315中心投诉。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成色是足金、黄金含量为99.00%,而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

【案例点评】

该案中珠宝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全省首例违反新消法 侵害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楼盘业主名单。

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的家装业务,提高公司业绩,该公司业务员从市场圈内朋友处收集了已销售某楼盘部分业主名单,名单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所买楼层号码、联系电话等,且当事人所得业主名单信息均未经业主同意或授权。

【案例点评】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有发生。案件中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业主名单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 串通设计师给回扣 橱柜企业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金华市工商局在开展家装服务和家居建材商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市区某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用品店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诱导消费,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

【案例点评】

案例中部分家装企业在经营中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采用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通过设计师开展诱导消费,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购物成本。此类现象一度成为了家装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五、 微信虚假促销 水果店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为吸引人气,通过微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发布“疯狂车厘子”广告,其内容称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要分享、积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该种黑色樱桃。

广告吸引参与者上万人,然而完成“集赞换礼”三个步骤的消费者到该公司总店,欲以承诺优惠价格购买樱桃时,被告知必须购买充值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作为购买前提。

【案例点评】

微信广告、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一个新兴事物。“集赞换礼”则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悬赏广告。

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营者在履行过程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中国-浙江工商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成功收房维权五要素 老孙打假提醒消费者

一、要有法律依据:

老孙打假提醒消费者:填写合同条款要认真,坚决不要填写不让选择条款、不让改动内容的霸王合同。合同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合同要有权填写、自愿填写。合同内容要体现公平、有效、合法、符合常理。特别要注意查实合同“标的物”有没有存在着不当的权利和其它不当的事实行为。

对违约责任部分,可以约定违约方必须按日、按总金额的1-5%向被侵权人计算赔付。不诚信、没把握、心虚的人就怕这一条。

双方主体要合法。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有人担保、做了“公证”也没有用!主体不合法: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实际损失等都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你的各种诉讼请求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支持。

二、证据要确凿:

老孙打假提醒消费者:书面材料、广告、图片、票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媒体报道、同类案例、实物、当事人、电话、地址等多多益善。尤其是掌握到侵权方准确的书面证据、物证、账号、财产等相关信息对你最有利。

三、要有胆量、敢于站出来:

老孙打假提醒消费者: 发现上当受骗、权益受损首先要有胆量、敢于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方往往口大气粗,蛮横不讲理,甚至让你去告!有理不要怕!实际上:一见到传票,大多数被告都没了威风!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为了争这口气!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三是为了给侵权方一个教训!

四、维护权益要有技巧和策略:

老孙打假提醒消费者: 法律有时效,一些证据和权益会随着时间而流逝,不要坐、等、靠、看,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超过时效,法律不支持,某种意义上侵权就“无法追究了”。

维权、索赔宜早不宜晚。维权难、立案难、执行难,那是你坐失良机!没有“把握”好!维权不成功,不要怨天怨地,首先要检查自己!维护权益要有技巧和策略。

打官司要考虑两件事:一要看是否能打赢;二要看索赔案件对方有无赔付能力。老孙打假网:

五、维权要敢于付出代价:

老孙打假提醒消费者:维护权益要敢于“摊本钱”,该支出的钱一定要花!

靠“法律援助”有点难,不付出一定的代价维权难成功。要主动收集、整理、提供有效线索,找政府主管、找专家、找媒体、请专业律师帮助。

不要“想当然”,狼永远不会有恻隐之心!不要对“情理”维权寄托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最快、最有效、也最有权威!

如果官司胜诉的把握很大,被告也有财产可以执行,就不要怕立案和执行费用大,越大越好!借钱也要打!被告会权衡利弊的。

一般情况下,胜诉的官司,诉讼费、执行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自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4-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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