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对策(家庭暴力法律对策建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家庭暴力法律对策,以及家庭暴力法律对策建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家庭暴力犯罪原因对策

家庭暴力的危害如下:

1、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

2、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3、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等等。

家庭暴力的成因如下:

1、观念错位;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3、严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等等。

家庭暴力的对策如下:

1、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请求劝阻;

2、请求公安机关制止;

3、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诉家庭暴力犯罪,因为调解纠纷仅限于民间纠纷,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只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未赋于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求的对象是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方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类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为限。劝阻是指劝施暴者停止实施暴力行为。制止是指采用强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停止,不允许继续从事家庭暴力行为。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损害赔偿金,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4、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6、借鉴国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捍卫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在家庭中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加。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这是导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如何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规。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预防家庭暴力有哪几个对策

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几项法律措施: 第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长沙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安徽马鞍山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 1.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离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 2.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 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 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诚然这些规定都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第二,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救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又一有效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救助受伤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包括: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如在’95世妇会召开之日挂牌迎宾的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其宗旨就是:减少家庭暴力,避免社会歧视,提高女子素质,保障不幸女子人身安全。该站主要为婚姻不幸的女子创造条件,为她们在此作短暂停留提供必要的住宿、工作、学习及生活的保障。“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主要功能是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使家庭暴力和危险下降到最低程度。河北唐山妇联成立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协会”,重在转变三个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轻伤不予追究。抓三件大事:出台《夫妻文明公约》;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加大新闻媒体对家庭暴力曝光力度。在我们深感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时,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京伦家庭科学中心等四家单位联合主办的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热线迫于经费无奈停办。热线曾经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对受害妇女从心理抚慰、帮助受害妇女寻求自我保护措施方面起过一定作用。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对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该报及时曝光,并在该报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以具有穿透力言词,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宣战》专栏诞生,开辟《向家庭暴力宣战》专题讨论。“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全球共识: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同时记住,与你并肩战斗的还有舆论和法律,有妇联和全社会的正义之士的良知。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家庭暴力与社会上暴力一样,法律是要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的。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第四,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增多就是证明。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95世妇会后,全球关注的家庭焦点——反家庭暴力,中国社会在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在禁止拐卖妇女逼迫其成婚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除个别省外,几乎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基层行政单位、社区组织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和对家庭暴力的曝光及追踪报道,使全社会舆论谴责家庭暴力,使施暴者陷入全社会声讨的恐惧之中,教育了一大片。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法不容!预防和惩治施暴者,完善立法,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杜绝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家庭暴力治理措施是什么

家庭暴力保护的对策是:

1、积极防范家庭暴力。即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2、开设家庭暴力救助途径。即受害者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对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对策建议、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