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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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财产纠纷

根据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都说有证,当然就是有登记过的不动产喽。前面说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又说写你爸妈的名字,我就认为是登记为你父亲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相关内容(我就不引用了)可以算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了。这个应该没有疑问了吧!

那现在再说说上面“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当初是口头协议,就算是你父亲的兄弟姐妹想起诉,这个基本上是没法举证了,我不知道当初有没录音带保留下来,20年前应该还没有录音笔吧。所以,应该没有意外了。你父亲的兄弟姐妹抢不走了。

好,现在谈第二步,注意噢第二步你父亲的兄弟姐妹确实有理论上的机会合法取得房产噢。

2套房子1套登记为你父母,另1套为你小姑。你父亲去世,现在你父亲的这1套根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母亲、你父亲的所有子女(看上面子女的范围)、你父亲的父母都有继承权,这是第一顺序(见上面引用)。所有第一顺序的人都没了,才轮到第二顺序中的你父亲的兄弟姐妹继承。因为你还健康的活着,第一顺序不可能没人继承,所以处在第二顺序中的人是没有权利继承的。你就算是想代他们分,也要你先完成继承之后,才可以能通过赠予或者买卖等方式分给其它人,何况你还不想分。

结论,你不用担心,保持健康的身体,开心地生活下去吧!

当然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完善继承过户手续噢!只要登记过了,其它人就彻底没机会了。

法律咨询 关于遗产财产问题的民事纠纷

协商解决 起诉到法院,一般是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纠纷该怎么上法院起诉啊!流程是怎样啊?

1,如果是房产纠纷,到房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2,如果是其他财产的纠纷,到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3,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递交的材料包括:

(1)起诉状,需要写明原、被告个人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2)有相关证据的,应一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证据较多的应附有证据目录

(3)如果委托有律师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对于一般同居关系情况下的财产纠纷,应当结合社会背景、当事人行为预期以及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近年来,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对婚姻家庭领域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男女双方不仅要求各自人格的独立,更要求经济的自主。

因此,很多人选择了同居的方式生活,另外,还有相当大量的独身老年人群体,为了避免再婚导致的财产共有以及与子女的矛盾等考虑,也选择同居的方式。

此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财产共有,可能并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可见,法律是倡导有结婚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这种方式,也意味着放弃了法律对其在婚姻关系中的保护。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居关系终止后,受害的往往是女方。比如,双方同居生活了很多年,最后感情破裂,如果财产不能共有,女方有可能一无所有被净身出户,这种结果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没有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经研究认为,所谓保护妇女权益,应当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居并非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使女方怀孕在身,男方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受《婚姻法》有关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同样道理,处理其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也应有别于合法婚姻。比如,钟某是外地来京的打工者,在某商场当导购小姐。2000年她与王某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一起同居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邀请亲朋好友举行了简单的婚礼。

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冰箱、彩电、空调等物品。后来王某移情别恋,起诉到法院要求钟某搬出住所,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钟某认为自己付出了很多,应当有权继续居住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房间里的物品也应有自己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对于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因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房子的所有权是王某父母的,钟某不能取得该房的居住权。

同居期间的财产继承问题

由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而且,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也不能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当然如果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是遗嘱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如果没有遗嘱时, 如果一方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但是这同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有着严格的区别。

法律咨询财产问题

1、首先要看婚后,夫妻之间是否就双方的婚后经济所得进行特别约定。若没有,则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丈夫欠钱被起诉,则要看该欠款债务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依法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是以男方个人的名义借款,妻子也要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所以,根据具体案情,起诉的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法院对妻子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

3、如果在债权人起诉后,欠款夫妻将房屋赠与子女,不论是否办理了公证,在房屋的产权没有转移登记到子女名下前,仍然存在可能被法院冻结的可能。

家庭财产纠纷

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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