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法律手抄报(儿童法律手抄报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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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学霸们发一些关于法律的手抄报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资料

《法制宣传报》手抄报

【中国青少年法制概况】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 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 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 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 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 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 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 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 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 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 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 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 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 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 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当前青少年 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 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 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 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 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 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 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 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 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 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 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 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 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 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 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 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 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 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 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 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 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 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 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 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 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 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 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 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 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 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 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 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 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 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 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 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 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 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 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 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 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手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

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

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

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

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

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

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

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

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

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

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

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

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

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

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

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

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

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

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

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

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

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

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

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

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

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

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

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

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

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

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

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

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

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

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

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学生法律手抄报

基本内容

遵守纪律和法律,依照规定行动,不违背.

例:我们要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

反义词:违法乱纪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做一个合格小公民。 关心体贴他人,在他人急需的时候,能主动热情地给予帮助和照顾,急人之急,帮人之苦,忧人之忧,救人之危,以帮助别人为快乐,这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高尚行为。 助人为乐,是建立在共同的理想和利益基础上的。在闻名世界的二万五千里长征的途中,有许多战士把仅有的粮食、药品,甚至生存的希望让给了战友,而把饥饿、苦难和死亡的威胁留给了自己。这就是因为红军战士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在关键时刻帮助别人, 是的,古代有英雄的劫富济贫,当代有雷锋精神的出现。再看一看我们现在。我们这一代是独生子女的时代。在座的不少同学是独生子女。我们这一代独生子女虽然有着自信、乐观、积极向上等优点。但是也暴露出一些缺点,如自私、以个人为中心等等。要改正一个群体的缺点是不容易的事。而提倡助人为乐、热心公益却可以很好地加强当代独生子女自立、合作精神,弥补自私这一缺点。 我们从各个乡镇来,走到同一个学校来,走到同一个班来。我们都有共同的理想。而你助人为乐,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走进教室,随手关门,将呼呼的寒风挡在门外。当你走过卫生角,随手捡起掉在地上的纸屑。当你经过讲台,随手将零乱的讲台整理好。当你穿过马路,扶起一位摔倒的小男孩,安慰他不要哭泣。这一些平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事,都是助人为乐的表现。 亲爱的同学,当你身陷困难时,你是否渴望得到别人的帮助?你肯定会的。同样,当别人身陷困难时,我们也要助人一臂之力。 庆幸的事,现在我们的身边已悄悄地涌起助人为乐的热潮。扶弱助残,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甚至有许多同学也参加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等。这些都让我们惊喜地发现,雷锋精神不但没有消失,而且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我们周围蓬勃地发扬光大起来。 生活本身是酸甜苦辣的。但做人的情操和理念却是自己可以牢牢把握的。亲爱的同学们,请不要再犹豫,伸出你的友爱之手,助人并且以之为乐,世界将因你而更加美丽!

名言:

1.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2.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3.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人而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管仲

4.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刘备

5.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 —— 张衡

6.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 孟德斯鸠

7.人不能象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 但丁

8.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拜伦(英)

9.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杰弗逊(美)

10.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这些够你抄的了吧。。。我渴望得到采纳。

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内容

采纳鼓励谢谢亲

(一)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交通法规是个宝,自觉遵守要记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起步准备好。

先看左,再看右,安全保证很重要。

警察叔叔来指挥,伸臂抬腕车辆停;

左臂伸直右臂弯,车辆缓缓向左行;

右臂伸直左臂弯,左边车辆可通行;

行人要走斑马线,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

小朋友,想一想,安全大事忘没忘:

过马路,别乱闯,走斑马线稳当当。

煤气泄漏不要慌,快快打开门和窗,

着火时候要报警,报警准确地址详。

离家外出要锁门,防盗意识要增强。

安全话题要常讲,安全大事不能忘。

(三)

小朋友,排排坐,安全话题说一说。

过马路,别乱跑,斑马线上来通过。

高压线下不玩耍,雨天树下不能躲。

不摸插座不玩火,爸爸妈妈都夸我。

(四)

火柴棍,不能玩,电插座,有危险。

煤气不能随便开,离高压锅远一点。

回家就要把门关,汽车面前不争先。

过马路时左右看,注意安全保平安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小学生法律法规手抄报内容

 对我们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

让我们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律手抄报版面设计和内容

一、美化与设计的步骤;

二、报头、插图与尾花的表现;

三、编辑抄写描绘制作过程。

一、美化与设计

手抄报的美化与设计涉及的范围主要有:版面设计与报头、题花、插图、尾花和花边设计等。

1、版面设计

版面设计是出好手抄报的重要环节。

要设计好版面,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本期手抄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选用有一定意义的报头(即报名)。一般报头应设计在最醒目的位置;

(2)通读所编辑或撰写的文章并计算其字数,根据文章内容及篇幅的长短进行编辑(即排版)。一般重要文章放在显要位置(即头版);

(3)要注意长短文章穿插和横排竖排相结合,使版面既工整又生动活泼;

(4)排版还须注意:字的排列以横为主以竖为辅,行距要大于字距,篇与篇之间要有空隙,篇与边之间要有空隙,且与纸的四周要有3CM左右的空边。另外,报面始终要保持干净、整洁。

2、报头

报头起着开门见山的作用,必须紧密配合主题内容,形象生动地反映手抄报的主要思想。报名要取得有积极、健康、富有意义的名字。

报头一般由主题图形,报头文字和几何形体色块或花边而定,或严肃或活泼、或方形或圆形、或素雅或重彩。

报头设计应注意:

(1)构图要稳定,画面结构要紧凑,报头在设计与表现手法上力求简炼,要反映手抄报的主题,起“一目了然”之效;

(2)其字要大,字体或行或楷,或彩色或黑白;

(3)其位置有几种设计方案:一是排版设计为两个版面的,应放在右上部;二是排版设计为整版的,则可或正中或左上或右上。一般均设计在版面的上部,不宜放在其下端。

3、题头

题头(即题花)一般在文章前端或与文章题图结合在一起。设计题头要注意以题目文字为主,字略大。装饰图形须根据文章内容及版面的需要而定。文章标题字要书写得小于报题的文字,要大于正文的文字。总之,要注意主次分明。

4、插图与尾花

插图是根据内容及版面装饰的需要进行设计,好的插图既可以美化版面又可以帮助读者理解文章内容。插图及尾花占的位置不宜太大,易显得空且乱。尾花大都是出于版面美化的需要而设计的,多以花草或几何形图案为主。插图和尾花并不是所有的文章都需要的,并非多多益善,应得“画龙点睛”之效。

5、花边

花边是手抄报中不可少的。有的报头、题头设计可用花边;重要文章用花边作外框;文章之间也可用花边分隔;有的整个版面上下或左右也可用花边隔开。在花边的运用中常用的多是直线或波状线等。

二、报头画、插图与尾花的表现手法

报头画、插图与尾花的表现手法大致可分为线描画法和色块画法两种。

1、线描画法

要求形象简炼、概括,用线准确,主次分明。作画时要注意一定的步骤:

(1)一般扼要画出主线----确定角度、方向和大小;

(2)再画出与图相关的比例、结构及透视;

(3)刻画细部,结合形体结构、构图、色调画出线条的节奏变化;

(4)最后进行整理,使画面完整统一。

2、色块画法

除要求造型准确外,还须善于处理色块的搭配和变化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处理要从对象的需要出发,使版面色彩丰富。作画时,可先画铅笔稿(力求造型准确),再均匀平涂大色块;后刻画细部;最后进行修整,使之更加统一完美。

线描画法与色块画法,通常是同时使用,可以是多色亦可单色。不管是线描还是色块画法,最好不要只用铅笔去画。版面上的图形或文字不能剪贴。

三、手抄报的编绘制作的步骤

编绘制作是落实由设想到具体着手完成的重要步骤。

其步骤有二:一是准备阶段,另一是编制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是各种材料、工具的准备。具体包括:拟定本期手抄报的报名;准备好一张白棒纸(大小视需要而定,有半开,四开,八开等,本次政教处举办的手抄报比赛是要求为《江西日报》大小,即半开);编辑、撰写有关的文字材料(文章宜多准备些);书写、绘图工具等。

2、编制阶段。

这个阶段是手抄报制作的主要过程。 大致为:版面设计、抄写过程、美化过程。

(1)版面设计:根据文章的长短进行排版,并画好格子或格线(一般用铅笔轻轻描出,手抄报制作完毕后可擦可不擦)。

(2)抄写过程:指的是文章的书写。手抄报的用纸多半是白色,故文字的书写宜用碳素墨水;字体宜用行书和楷书,少用草书和篆书;字的个头大小要适中(符合通常的阅读习惯)。字写得不是很漂亮不要怕,关键在于书写一定要工整。另外,文章或标题中不能出现错别字。

(3)美化过程:文章抄写完毕后,即可进行插图、尾花、花边的绘制(不宜先插图后抄写),将整个版面美化。这个过程是手抄报版面出效果的关键过程。

手抄报可以是黑白的,也可是彩色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专题性的。手抄报的制作设计与黑板报制作设计要求和步骤大体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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