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法律法规(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本质)

今天给各位分享酒店管理法律法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本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第六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第七条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第八条 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第十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售。

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与购房人(客房产权人)签订的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取得对客房产权人客房的地役权。

基于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设立的地役权自客房买卖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广使用。第十五条 客房产权人对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无偿使用权: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客房产权人可与酒店产权人约定酒店下列专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优惠有偿使用权: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

关于酒店管理的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你好!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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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主要内容为(1)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6)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7)食品卫生管理(8)食品卫生监督(9)有关法律责任,等等。

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三)康乐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涉及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及罚则等。2004年公安部公布了修改建议稿。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行。l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于1993年10月14日发布,1997年修订,于1997年12月31日以文化部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涉及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报与审批的手续、场地与设施的条件、经营与管理的要求、奖励与惩罚等

(四)设备工程运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颁发,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为锅炉房基本要求、设计建告要求、安全规章制度、检查与监督、经济处罚等。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1月11日发布,主要内容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

5、《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旅馆业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法律分析

旅馆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服务以至娱乐活动的公共建筑。旅馆类型可分为旅游旅馆、假日旅馆、会议旅馆、汽车旅馆和招待所等。法律规定住过宾馆有记录,有两种组网方式,一种是跟公安数据库实时联网的,另一种是每天定时上传数据到公安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本地存储保留多久要看登记电脑硬盘大小和旅馆入住率,一般两三年没有问题。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入住酒店是不会被公安带走的,但可能会被查。在案逃逸或网上通缉人员,提交身份证后,公安机关有权提审。若无故被公安机关带走,可以带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咨询,并清除不实犯罪记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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