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暂扣物品法律依据(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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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权利没收东西吗

【法律分析】:城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摊贩东西,但是在扣押东西的时候应出具执法文书。严格来说,城管执法只能暂行扣押违法经营工具,而且必须写《暂扣通知书》,上面有让当事人前去处理的日期等等。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为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等方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的继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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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没收东西法律依据 城管可以在不告知物品主人的情况下私自没收或暂扣吗?

有依据的,暂扣的话属于证据保全,非法所得,作案工具也可以没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但是应该要告知,会作笔录和开清单。如果主人不在的,有见证人在场也可以。

城管执法 对违章商贩的物品进行“暂扣”处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城管执法对违章商贩的物品进行“暂扣”是依据相关法律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分析

城管执法是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授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其对违章商贩的物品进行“暂扣”处理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城管没收物品,是根据哪条法律规定的?

在一些地方,城管人员执法惹争议、犯众怒,已经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作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的城管人员,为什么常常成为市民诟病的对象?

我认为:城管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之问发生的冲突日益升级,其主要肇因就是城管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不够明晰,甚至缺乏必要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于是,这支“借法执法”的队伍,反而拥有了过大的裁断权,致使没收、捣毁商贩的个人财产,打人、伤人以及随便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成为城管人员的惯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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