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开口费法律规定(燃气开口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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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安装燃气的时候是不允许收所谓的开户费,或者是初装费的。当然,如果对方使用了气表或者是管道等耗材。还是可以收一些费用的。

燃气开口费是否该交哪里举报

【法律分析】

燃气开口费由开发商承担。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国家规定天燃气开口费是否收取?

住宅小区住户反映暖气、天然气开口费(初装费)的缴纳问题,关于此项问题我市的现行政策是:2014年驻发改办《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164号),废止了供热管网设施配套费和燃气入户管网材料费的审批文件,从4月21日起执行。依据此文件,供热、燃气开口费(初装费)均停止收取。依据驻政〔2014〕84号、驻政办〔2015〕94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但对于政策衔接期间的遗留问题,如在文件实施前按照以前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目前燃气、暖气开口费的缴纳问题属于提供服务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沟通解决的问题,如果住户与开发商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之间在缴纳标准、缴纳时间、计算方法上有分歧,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天然气公司收取开户费的问题合理吗?

天然气到户的初装费开户费已经取消,已经收取房主该费用的要退还,这个是地产开发商承担,房主只承担室内开通燃气的材料费最多几百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

问:主要清理取消哪些不合理收费、什么环节的收费?

答: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是其他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天然气开口费 国家相关规定

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展资料: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

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参考资料来源:长沙市政府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

2021年燃气开户新规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出意见。

1、取消 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增容费 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 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 等费用。

2、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 等类似名目费用。

3、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 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注意:

1、天然气在使用的过程中,务必确保整个空间是处于通风状态的,这是由于在不充分燃烧后,会产生一氧化碳,要是室内空气不流通,极有可能导致使用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因而燃气管道是不可安装卫生间、书房、卧室这类区域,易导致意外发生。

2、燃气管道在安装的过程中,是需要根据安装规范来施工。如果是采用水平平行敷设,那么期间产生的净间距是不得少于150mm,而采用竖向平行敷设的话,净间距是不得少于100mm。此外,安装燃气的房间,净高需要达到2.2m。

3、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范燃气管道出现漏气。燃气管道在安装的时候,是不得进行管道暗埋或暗封,以免增加后期检测难度;燃气管道是需要安装在室内的,需和室内装修风格能匹配,不至于影响整体的美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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