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工作条例2007(预防犯罪工作条例 九类个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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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格局,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采取专门预防、内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第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专门预防,依照本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协作配合。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内部预防,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预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财政经费。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作出工作部署;

(二)协调指导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化预防;

(三)督促职能部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和警示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

(五)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和预测预警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开展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三)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四)组织对有关改革措施和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

(五)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纠正重点行业不正之风,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结合监察、监督等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

(四)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

(五)结合审计监督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回避、轮岗交流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作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技术预防系统,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监察、审计、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机制,构筑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勤政,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第二章 预防责任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报告。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制度。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和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彩票发行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第九条 监察、审计、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行使检察权,实行检务公开,公正司法。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国有企业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从事管理工作和财务工作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主管等职务。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权对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进行干预。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和晋升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审计、安监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安监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或部门。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警戒、遏止职务犯罪。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予以答复,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活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督、调查和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四)对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拒不采纳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七条 预防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五)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单位监察机构或者相应部门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预防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及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国家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大型设备采购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等专项预防工作;

(五)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结合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和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防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预防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通过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该职行为和追究政纪责任,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意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发现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动员组织工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的计划和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宣传活动。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预防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预防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 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7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预防犯罪工作,是指军队各级党委、机关和基层单位,运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审查、技术预防等方法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第四条,预防犯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为本、教管并举,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五条,预防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消除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第六条,预防犯罪工作应当以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为重点,突出抓好重要时机、首脑机关、要害部位、配备重要武器装备的单位、小散远直和问题较多的单位、个别人员的预防犯罪工作和海空防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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